张永兴:访金牌律师董彦林
2016年06月01日   14:46 | 来源:中国发布网

 
  在天津市有个金牌律师董彦林,他是术奇律师事务所主任,2014年5月4日,我曾在《新华网》上为他发表了一篇通讯,题目是《金牌律师显神威——记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主任董彦林》,并很快被《中国律师网》转载。
  近日,又再次慕名对他进行了采访。走进术奇律师事务所,墙上的一首诗尤为引人注目:
术高路正友八方
奇才情重义先扬
律法浩大应常励
师道深广当自强
厚待民众根基固
德显天地名流芳
载誉贤达志向远
物理通玄书华章
  这是董彦林主任亲笔创作的一首藏头诗,体现在以“法术”奇特为目标以厚德载物为根基,以奉献社会为本位。 
  董彦林是2004年进入律师行业的,在从事专职律师之前,他在检察机关工作了整整12年,并且一直在最前沿的公诉岗位。董彦林认为,12年的检察官生涯是他人生中一笔宝贵的财富,锻造了他扎实的基本功,成熟的心智,缜密的思维,渊博的知识,雄辩的口才和机敏的反应,而这12年的律师生涯则让他的视野更加开阔,才艺更加出色,品德更加高尚,领导的术奇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价值也得到了更大的体现。
  董主任的术奇团队有着大量的精品案件,有的甚至是起死回生、峰回路转。
  他在一起争议标的达到二亿多元的案件中,就曾使已因诈骗而被逮捕,并将面临数年牢狱之灾的当事人盛某,最终不仅获无罪释放而还打赢了官司。
  盛某是某私企的老板,为人正直,他的朋友贾某也是一位成功的老板,只因资金周转问题,向银行贷款,并将其集团下的一处大厦进行了抵押,但是因贷款数额巨大,无力偿还,致使集团面临破产风险。而盛某一直有意收购贾某的集团股份,也想帮贾某度过这一难关,贾某面对巨大的银行贷款,也只想尽快将这块“烫手的山芋”丢出去,种种原因下,盛某某和贾某达成了收购意向,并签下了收购合同,盛某如期如数交付了定金,并开始接手管理贾某原来的集团,这期间,盛某还按照收购合同约定替贾某还清了当年的两笔欠款。
  事情看上去似乎已经很圆满了,但是,面对房价的上涨,楼盘的升值,当初贾某抵押给银行,现在归盛某名下的那栋大厦已经升值了两个多亿,这时的贾某内心发生了变化,面对巨额的两个多亿的利益诱惑,贾某已经全然忘记当初的友情及合作关系,被利益蒙蔽了良知。此时的盛某正沉浸在商业运作获得巨大成果的喜悦中,全然不知灾难快要来临。贾某聘请了著名的法律团队,对当初签订的收购合同上的公章动起了心思,由于贾某当初集团使用的公章不止一枚,双方收购合同上只有加盖公章,没有签字确认,贾某的法律团队,利用这一漏洞大做文章,启动司法机关介入裁决的程序,以公章虚假为由诬告盛某持有的收购合同都是假的,如果此计得逞,那么合同就可以撕毁,那栋价值不菲的大厦就可以顺利返回到贾某名下,而盛某某也会因为诈骗被逮捕。
  接到司法机关的传唤,盛某如五雷轰顶,既担心又气愤,请了一位知名律师替为自己代理,指望以正压邪。然而,由于仓促迎战,准备不周,对方法律团队计划周密,准备精细,第一番较量,竟然是基层法院一纸判决认定了收购合同虚假,市公安局也以涉嫌合同诈骗对盛某立案侦查。如果照此发展,盛某不但要直接损失达两亿多元的利益,而且即将面临牢狱之灾,大难临头,
  就在一筹莫展之时,盛某慕名找到了善解疑难杂症的董主任。
  在盛总和董主任的交流中,盛总被董主任思维严谨奇特,文笔流畅犀利所折服,毅然决定与董主任合作,委托董主任接受本案。
  针对本案的特点,董主任采取了变被动为主动战略战术体系。
  先启动了上诉程序,将本案争议决定权变更到中级法院,在与对方的博弈中,董主任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收购合同的真假,不是公章的真假,董主任根据调查发现,合同上的对方公章,对方在其他地方使用过,不可能有假,再者说我方也实际履行了收购合同约定的替对方还款的义务,对方接受,对于董主任的理由,对方的反驳已经显得苍白无力,虽然由于先入为主的因素,主审法官对本案判断仍处在犹豫不决的状态,使案件限于僵局,但是董主任的理由已经动摇了中院主审法官想维持原来对盛某一方不利判决的初衷。
  对方使用战术中,一招狠棋就是举报盛某合同诈骗,得以立案,董主任决定将计就计,举报对方诬告陷害,当在对方的犯罪行为地举报被无故拖延时,董主任精于变化,及时变更为在犯罪结果地举报,经过艰苦的努力,而且还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介入,查明了事实真相,证实了收购合同的真实。并导致了本案被发还重审,并最终使盛某获得了胜诉的结局。
  回顾本案,涉及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维法律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董主任将各项法律技能发挥的淋漓尽致,开创了多维法律技能有机结合出奇制胜的经典案例。
董主任还介绍说,现在有些罪与非罪的界限混淆,如他曾成功为一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国企老总洗脱罪名,还其清白。这位老总姓杨,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为扩大经营,与两家私营企业合作,共同在福建省成立机械加工公司。新公司筹建过程中,需要注入920万元注册资金,才能办理营业执照。为了尽快把照办下来,杨某经与单位其他领导商量,从自己所在的国企借了920万元注入到新公司,而在新公司内,这笔钱按所占股份一分为三,国企占25%,一家大私企占25%,另一小私企共占50%。营业执照办好后,杨某又将这笔钱收回国企。本来事情已经过去了,未料,后来杨某的这一行为被他人举报,杨某因此被指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犯有挪用公款罪。董主任接下这起案件后,经过分析案情,提出杨某根本不构成犯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董彦林提出,以权谋私是挪用公款罪必要条件,对此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做了明确的细化解释。其中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虽然动用了手中的权利,但是行为性质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并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董主任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认可,最后,这起案件按无罪处理。
  董彦林主任的术奇律师事务所一晃已经成立十二年了,十二年来他们所代理过的经典案例举不胜举,但愿他们再接再励,为有理的当事人打赢更多的官司,为我们的法制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张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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