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夏县公安局尉郭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名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违法行为人。
经查,2024年10月8日晚,刘某飞同本村刘某凯、陈某岩三人在吃饭期间,刘某飞向刘某凯提供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行收钱,共到账三笔资金,金额总计37100元,后刘某凯让刘某飞扫陈某岩提供的二维码转账给陈某岩,事后,刘某凯微信转账给刘某飞2000元“好处费”。在到账的三笔资金中,其中一笔17600元的进账,涉及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违法行为人刘某飞对其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刘某飞予以罚款贰仟元并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处罚。
近日,夏县公安局水头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非法出租个人银行卡违法行为人。
经查,9月份,陈某在微信群看见“招聘工厂报税人员”,工资日结,一天2000-5000元,要求有一张银行卡即可,便添加对方微信进行沟通,后对方支付陈某200元路费及饭费,并约定了见面时间、地点等。双方见面后,陈某将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微信、支付宝密码告诉对方,手机由对方进行转账操作,直至其银行卡被冻结。现查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诈骗案中,被害人于9月18日向陈某银行卡转账45000元;被害人魏某向陈某银行卡先后转账两笔资金,分别为45000元和50000元,该陈银行卡涉案资金达140000元,陈某非法获利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某胜处以罚款贰佰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张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