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
莫伸手
伸手必落网
近日
新绛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
连续破获多起盗窃案件
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团伙作案,抓!
01
11月2日,陆续有12名受害人到新绛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经营的店铺被盗,店内财物丢失。接警后,新绛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分析视频监控,民警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高某、张某和王某。在绛县警方的协作下,民警于11月21日成功将三名盗窃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讯问,三人对其12次盗窃店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11月2日凌晨,高某、张某、王某三人从三门峡市乘坐出租车窜至新绛县后,使用卷尺暴力开锁,在新绛县龙兴镇疯狂作案12起(盗窃1家蛋糕店、2家饮品店、2家食材店、1家甜品店、1家酸奶店、3家饭店、1家牛肉店、1家咖啡店),共计盗窃现金8000余元,手机8部,作案后三人乘坐出租车返回三门峡市。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高某和王某已被依法刑事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砸窗盗窃,抓!
02
近日,龙兴镇居民李某、张某到刑警一中队报案称,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车窗被砸,车内两个女士挎包被盗,包内有银行卡、购物卡、证件等物品,现金200余元。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行动,通过视频追踪、走访调查,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广西省宾阳县人)。经了解,黄某系网上在逃人员,反侦察意识极强,作案后立即向外地逃窜。民警经进一步分析研判,在陕西省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民警迅速前往嫌疑人藏匿地点,跨省开展抓捕行动,经过多日蹲守,最终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将嫌疑人抓获,并成功追回受害人被盗财物。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黄某对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月7日,黄某驾驶摩托从侯马市流窜至新绛县,通过砸车窗的方式盗窃受害人车内财物,作案后逃窜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目前,黄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流窜作案,抓!
03
近日,龙兴镇居民南某到刑警一中队报案称:其在西曲菜市场大门处卖苹果时,随身携带的黑色钱包被盗。接到报案后,民警根据嫌疑人作案轨迹,连续调取新绛县、侯马市、襄汾县130余小时视频监控,并多地走访摸排,发现嫌疑人申某(襄汾县古城镇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连夜蹲守,民警于12月1日在襄汾县将犯罪嫌疑人申某成功抓获。
到案后,申某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查明,2023年3月5日至12月1日期间,申某以市场、路边摆摊商户为主要目标,骑摩托车先后窜至新绛县龙兴镇王庄村、娄庄村、西曲村、阳王镇刘裕村、新绛县文庙菜市场、桥西街铁路桥下连续作案6起,盗窃摆摊摊主钱包,涉案金额共计1万余元。在民警深挖细查之下,申某还供述了其在翼城、绛县等多地流窜作案15起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申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樊军,薛亚荣)
新绛公安
将持续保持对各类侵财违法犯罪的严打态势
发现一起 打击一起
切实守护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
在此
公安机关正告不法分子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切勿心存侥幸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